央行称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不限量(2)
2010-06-2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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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
美国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
欧盟也是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强调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苏曼丽)
牌照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符合要求的,央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央行总行。
央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央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