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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800万获刑8年
新京报
2010-06-23 03:47

称想将征地补偿款“死钱变活钱”,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

  ■ “出借土地补偿款 被控挪用800万”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原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玉龙,利用主管该村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朋友进行营利活动,后被查获(详见本报5月18日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丰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杨玉龙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因六环路工程丰台段征用大灰厂村土地,丰台区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该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补偿协议》,联合公司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

  2008年,某建材公司的经理付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杨玉龙借100万元并约定3%的年利息,后付某又先后向杨玉龙借款350万元。

  同时,杨玉龙的朋友刘某,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8年向杨玉龙借款150万,年利息6%。去年,杨玉龙又借给刘某200万元。

  杨玉龙受审时称,这样做是为了给村里谋点利,把死钱变成活钱,除了收过刘某给的烟和酒,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好处。

  杨玉龙的辩护人对指控挪款450万的事实表示异议,称向付某借款是集体决定,杨玉龙不构成犯罪,只是犯错误,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此外,杨玉龙有自首情节,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款追回,挽回了损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认为,杨玉龙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检方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杨玉龙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即将征地补偿款450万元出借给付某使用,付某将此款用于经营性使用,已达到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标准。对杨玉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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