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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收包装费被指不合理
新京报
2010-06-18 02:46

海淀消协提醒,不应为包装埋单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商品的外包装丢失或损坏了,退货时消费者就得为包装“埋单”。昨天海淀区消协发布提醒指出,这种收取“包装费”的行规不合理,纯属商家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不久前,消费者陈先生在电器店买了一台DVD机,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为其办理退货,但因为包装箱已被陈先生当作废品卖掉,商家索要50元“包装费”,并称向退货的消费者收“包装费”是厂规和行规。

  海淀区消协人士在调解这起投诉时指出,商品的包装物一般是为保障在搬运过程中不受磕碰和污损,或作为产品一种装饰、装潢而使用的,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就产品本身约定的价格,没有对包装物的价格单独约定或单独结算。消协人士认为,此种“行规”涉嫌违反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应视为无效。

  海淀区消协为此提醒,除一些特殊包装外,商家不应以各种理由,把包装损失强加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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