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套房停止贷款 房屋买卖双方互诉
2010-06-1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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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网即时报道(记者 张太凌)张先生在第三套房购房合同签订7天后,国务院公布了针对第三套房的认定规则,张先生因此无法取得贷款。在向卖房人周先生要求退房遭拒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定金3万元。此案今日上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周先生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张先生起诉认为,按相关政策规定,其所购买的房屋为第三套房,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张先生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关于“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
周先生代理人则表示,房贷政策新政策不是解除合同和返还定金的理由,且房贷政策并非不可抗力。周先生还提起反诉,认为张先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已构成实质违约,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目前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