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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栅栏杀人行凶者被诉
新京报
2010-06-10 09:18

酒后见人就扎,致2死14伤,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去年9月17日晚,46岁的吉林男子张健飞在大栅栏酒后见人就扎,致2死14伤。日前,张健飞被市检一分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诉至一中院。

  市检一分院认定,事发当晚,张健飞醉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持刀剌伤16人,其中两名制止他行凶的保安死亡(本报曾多次报道)。其在继续行凶时,被巡逻民警控制。张健飞清醒后,称“什么都记不得了”。

  市检一分院认为张健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中院正在进一步审查此案。

  ■ 律师说法

  为何不定罪“故意伤害”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认为,张健飞对16名被害人的选择存在明显的随机性和不特定性,其犯罪行为指向的并非特定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刑期均是死刑。

  “醉酒”犯罪能否从轻处罚

  胡益华认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醉酒犯罪,虽然行为人的辨认力与控制力有所下降,但不能作为从轻的条件。在我国法律上,醉酒犯罪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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