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马上评论
蒙冤入狱11年的河南“佘祥林”———赵作海,正迅速地得到当地司法机关洗冤。现任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的一段话,却令人唏嘘不已。
许大刚到现场实地察看,发现压在无名尸体上的3个石磙,是从不同方向推到井里的,最大的有500斤重,一个人根本推不动,所以“赵作海一个人是做不了案的”。他感叹,公安、检察、审判“任何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如果到现场实地看一下,稍微细心一点,这个案子就不会办成这个样子”。
固然存在当年法制上的因素,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有起码的良知和职业精神。
然而,有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言语之中透露着要把“那个年代”拉来垫背的意思。赵作海案当年的法医杜立海就对《新京报》记者说,“当年并没有‘疑罪从无’这种说法,法律上存在弊端,不应该让个人担责。”
果真?让我们翻开《刑事诉讼法》看看。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这些条款,确凿无疑地将“疑罪从无”原则正式确立为刑事诉讼基本准则。
而赵作海案发生在1999年,赵作海一审被判死缓,更是在四年后的2003年。
出了事,总有人喜欢寻找“替罪狼”,比如年代的局限、权力的强大、法律的漏洞、体制的弊端等,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在笔者初学法律时,一位法学教授讲述了他20年前“严打”时亲历的一件事,那时他刚大学毕业,去法院实习,碰上“严打”,他随同法院的人去刑场执行死刑,一名罪犯被拖拽中,鞋子掉了,他让工作人员停下,让罪犯穿上了鞋,这名罪犯突然向他跪了下来。那一刻,他被深深地震撼,一次尊严和善意的神交,让他对司法感性的一面有了完全不同的认知。
司法不是机器,因为执行司法的人不是机器,也因此,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有反省自我的理由。
□赵继成(编辑)
相关报道见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