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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同时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有分析师就此认为,此举有助于推动券商对衍生品交易的研究和产品创新(据昨日《金融时报》)。
这一乐观解读稍显简单。新规定虽然为券商基金铺设了新的投资渠道,但是在投资股指期货方面,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使用的语言表述也很谨慎。这充分体现了证监会对券商和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定位———避险工具的性质大于投资工具,并可能希望通过谨慎放行券商基金的参与,为股指期货市场今后更大规模的发展投石问路。
对券商而言,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这意味着股指期货只能覆盖一部分高风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券商如果想充分利用股指期货,就必须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
证监会还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由于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特性,规定实质上严格控制了证券公司利用股指期货进行新产品设计的空间,但是也由此规避了不成熟的新产品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所以对于券商来讲,当下股指期货的主要意义集中在控制自营风险和锁定收益。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也面临严格的比例控制。新规中基金持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必须小于基金净资产净值的10%,持有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小于基金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这项规定对于目前股票型基金总体80%以上的平均仓位来说,即使是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至20%的上限也很难对冲全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