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提高险企高管从业要求
2010-01-2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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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工作的年限提高到8年、10年
本报讯 (记者殷洁)保监会昨天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新规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管理规范为核准制,并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专业从业经验的要求。新的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新规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经验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业从业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10年。此外,规定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种情形。
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表示,为了避免人员监管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新规完善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制度,对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要求参加培训,明确了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