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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伤房屋 房东获赔偿
新京报
2010-01-16 01:43

屋内多处设施受损,周围邻居不堪其扰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张乐)外地来京务工的耿先生夫妇经常吵架,不到两年时间,将房东郭某的房屋使用得面目全非,郭某遂将耿先生诉至密云法院,请求解除租房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近日判决,耿先生除抵扣1000元住房押金外,还要赔偿郭某房屋财产损失及拖欠水、电、气费用共计1900余元。

 郭某称,耿先生夫妇自2007年起租住其一套新装修不久的楼房,承租期两年。在此期间,郭某经常接到邻居们对耿先生夫妇打架扰民的抱怨。后发展至邻居因不堪耿先生夫妇吵闹,而用石头砸坏其防盗门。

 郭某得知后决定与耿先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解除合同当天郭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耿先生夫妻俩使用得面目全非:卧室墙面脱落、卧室地板被水浸泡变形、卧室门锁槽松动破损、卫生间门玻璃碎裂……这样的情形让房东郭某始料不及,并因赔偿问题与耿先生产生纠纷。

 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耿先生夫妇搬离了郭某的房屋。郭某遂将耿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在抵扣耿先生1000元住房押金后,再行赔偿房屋维修损失及水、电、气费用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屋设施损坏的维修义务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郭某与耿先生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约定了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损害赔偿义务,所以耿先生应当赔偿房屋维修的合理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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