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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资监督要积极探索质询等方式
新京报 编辑 刘丹
2019-02-27 10:57
要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国资监督要积极探索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这是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首次亮“家底”。下一步国资监督将如何开展?是否有计划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国资报告制度是否会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定问题调查是监督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国有资产监督是人大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讲话中,就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要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实际中用得少,要积极探索。据了解,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属国有资产若干问题组织开展了特定问题调查,取得了较好效果。”


至于国资报告制度入法问题,该位负责人称,201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相关法律制度,也是落实中央《意见》的重要内容。按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要求,预算工委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监督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在监督法中有所体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决定也是可行的方式”。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刘丹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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