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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法”修改 委员建议:检法“惩戒委员会”应确权
新京报 编辑 马瑾倩
2018-12-29 22:59
有委员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检法惩戒委员会实际上没有惩戒权,只有一个司法错误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官法”修订草案),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12月29日上午分组审议草案时,“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引发了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表示,从草案的条文来看,先有一个法院内部的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考评,表现好的表扬,表现坏的要进行处分;处分时,会涉及司法责任问题,主观上有过错的要追究司法责任。“到这时才会引出一个新的机构,叫惩戒委员会。鉴别司法错误到底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果作这样的制度安排,第一个问题,惩戒委员会是有名无实。它虽然是叫惩戒委员会,不管是法官惩戒委员会也好、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也好,实际上没有惩戒权,只有一个司法错误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权,有点类似于医疗事故纠纷出现以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如果确实要作这样安排,那么惩戒委员会名字就要改一改,因为它实际上没有惩戒权,它行使的权力就是认定已经出现的司法错误背后有没有故意、有没有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只做这个认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也表示,草案关于惩戒委员会的规定,涉及处分惩戒交叉、如何协调的问题,“现在法院、检察院有惩戒委员会,有纪委派驻的纪检组,内部还有监察室,这三个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建议将法官法、检察官法当中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惩戒处分在两法当中明确下来,也就是将下一条中的处分明确规定为‘停止主审案件,暂时调离审判岗位,建议退出员额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就这些,不能再做其他方面的惩戒,以便操作”。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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