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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明年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新京报 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王进雨
2018-12-12 21:57
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京报快讯(记者 潘亦纯)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据悉,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著名对冲基金经理、恒丰泰石总经理韩玮对新京报记者解读称,管理大型基金的创投企业,以及管理多只业绩均较好的基金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从这项创投企业的减税政策中受益最多。


“该减税政策将刺激个人合伙人投资加大创投企业的投资力度,相信会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的发展”。韩玮称。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早在此前的2018年5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发布了诸如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多条针对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措施,并已均于年内实施。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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