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 王全浩)作为决定企业上市与否的重要部门,证监会发审委一直备受市场关注。11月27日,在第十七届发审委超期服役两个月后,证监会公布了第十八届发审委候选委员公示名单,
从第十八届发审委候选人名单的机构构成上来看,派出机构占18人、证券交易所占7人、会计师事务所占15人、律师事务所占13人。18名来自派出机构的候选人,多为各地方证监局监管处、稽查处的处长、调研员,18人中有14人具备会计师职称,多数为70后。来自沪深交易所的7名候选委员与上市公司“打交道”较多,分别来自公司管理部、市场监察部等。
上一届66位发审委员,有34位来自证监会系统,包括了证监会机关、会管单位、证监局和交易所,且均为专职委员;有6位来自国家部委;26位来自此前的公示名单,包括了高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人员。与第十七届发审委构成相比,新的发审委员去除了高校、来自国家部委的候选委员。
证监会在27日的公示文件中表示,为进一步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证监会正在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自今日起就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向社会公示。
证监会强化发审委委员监督,追责更严格
两个月前,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从披露的草案来看,证监会拟对新一届发审委的委员产生、监督制度、运行机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指出,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行为的,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公开谴责、解聘等处理。
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反映发审委委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证监会不予核准。若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 3 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新发审委委员将可以列席初审会
根据征求意见稿,草案将允许新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新增条款规定委员可以列席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现行《发审委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证监会表示,初审会是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发行申请的重要环节。委员参加初审会,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解决疑问。
除了加强委员的参与程度,发审会工作流程得以规范。证监会表示,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取消发审会。但现行《发审委办法》只规定了暂缓表决的程序,没有规定取消发审会的程序。
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在《发审委办法》中增加,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审会的,应当在发审会召开前公告。
此前,出于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差异化的机制安排,《发审委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
证监会表示,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化、透明化水平。为此,修改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文内容,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编辑 梁缘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