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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报道,11月22日下午,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邀请了5名学生代表、12名家长代表和部分教师代表,以及由律师、法官、心理咨询师组成的专家代表参与,共同讨论校园惩戒应如何开展实施。听证会上讨论了各种针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引起了热议。
说到教育惩戒权,我们似乎走了个“之”字形路线。以往很多人信奉“棒打出孝子”“不打不成器”;近些年来,“惩戒教育”渐渐式微,代之而起的就是“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了。如今,许多人又认为,只有赏识激励是矫枉过正,必要的惩戒教育不可少。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学校有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地方立法层面,青岛当地也制定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的制度。应该说,对学生进行惩戒,不存在太多法律障碍。
但要实施教育惩戒,有两个实际问题必须着力解决:一是,把教育惩戒权和体罚学生区别开来。
惩戒教育不等于棍棒教育,可以惩戒不是可以随意打孩子。体罚是以伤害孩子的身体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是惩戒教育的歧途。真正好的“惩戒教育”几乎与体罚无关,而是一门科学,需要坚持以“攻心”为主,讲究惩戒的技巧。如,和说服教育相结合;以善意作为惩罚的出发点;要掌握惩戒的时机、心理、方式、数频、强度、步骤等。
这次,涉事学校就是请多方一块研讨惩戒对象和方法。他们将惩戒的实施对象分为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学习任务的学生、经常不能达成日常作息规范的学生、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的学生等8类。惩戒的方式有批评、加倍劳动、取消评优或不能参加午间活动的权利、暂时没收违规物品、静坐反省、隔离使其无法与伙伴相处、请学生父母到校陪读。这跟体罚就是两个概念。
二是,为教师划清责任界限,减轻心理负担。
许多老师现在不敢惩戒学生,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今年6月,驻马店有小学班主任就因将学生在校默写古诗的成绩和照片发到家长群里,引发了部分家长的不满,尔后发出辞职信,而在信的最后,他表达了疑问:若学生伤心自杀,我如何面对?
这需要制度法规来作答。对于部分涉及学生的事故,应严格厘清责任,不能以结果来倒推老师的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判断学校和教师担不担责、担多少责,当严格依法而不是“和稀泥”。
这两个问题对应的,其实就是教师应准确行使惩戒权力的问题、对教师行使惩戒权力的保护问题。在教师惩戒权确实存在争议的当下,对类似问题的讨论、听证,多些也无妨。
□ 殷国安(职员)
编辑 仲鸣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