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
太阳宫派出所民警在进行
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
辖区某公寓存在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的情况
并存在治安隐患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短租出租人李某
罚款3000元的处罚
太阳宫派出所民警提示
为保障短租房房主、租客的切身利益,依法依规的从事短租房,在此提示广大短租房房主,通过微信登录北京朝阳安居通微信小程序,自主申报系统的短租住宿信息即时申报模块进行上报,待派出所民警入户检查符合短租出租房前期条件后,并按照要求安装智能系统达到安全标准,方可进行短租。
出租人经营短租时,要按照短租房出租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治安管理责任,为租客办理入住前,需当面验证租客身份证件,通过短租房自主申报系统,实时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此外,在经营过程中,务必及时检查房屋的消防、治安、卫生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对承租人使用情况定期检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对违法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稿件来源:平安建设办公室、太阳宫派出所、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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