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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协会关于征求《全国围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中国围棋协会
2024-12-2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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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管理机构、围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净化行业风气,进一步规范围棋赛事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要求,中国围棋协会结合项目实际发展情况,起草了《全国围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

 

各单位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国围棋协会。

 

联系人:刘宇

 

电子邮箱:523348513@qq.com

 

附件:《全国围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围棋协会

 

2024年12月25日

 

全国围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体育精神,确保围棋赛事中的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围棋项目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围棋协会主办、承办、指导的全国性围棋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围棋比赛的单位和人员。其他的围棋赛事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是指在围棋赛事活动中出现的诸如弄虚作假、暗中操纵比赛结果以及赛场暴力冲突等严重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及体育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应当秉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成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的精细化管理,并强化赛前预防、赛中监控与赛后处理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开与透明,强调教育引导与预防为主,同时实施惩罚与预防并重、全面系统的治理策略。本细则所提及的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涵盖了中国围棋协会、各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围棋管理机关以及地方围棋相关的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国围棋协会依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及《中国围棋协会章程》《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结合围棋赛场管理、舆情应对、自媒体管理等相关规定,全面承担起围棋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一)构建并不断完善赛风赛纪管理体系,强化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二)持续优化围棋竞赛规则,确保围棋赛事活动的规范化进行;

 

(三)加强对国家围棋队伍在赛风赛纪方面的教育培训与管理;

 

(四)指导并协助地方围棋项目管理部门及协会有效履行其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策划并执行赛风赛纪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参与围棋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律纪律意识;

 

(六)负责查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

 

第七 围棋比赛活动的组织者有责任制定并不断优化围棋赛事的规则及组织管理条例。依据围棋比赛现场管理、公众舆论处理以及自媒体平台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者应构建赛风赛纪的风险分级体系,同时实施针对性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中国围棋协会肩负起国家围棋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围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中国围棋协会管理相应的国家围棋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九条 中国围棋协会遵循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制定赛风赛纪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任何风险隐患,协会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在网络比赛中,办赛主体和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结合智能技术发展,充分运用信息阻断、空间监控、使用留痕、吻合度分析、失信惩戒等手段综合施策,严格比赛监控,形成违规自动警示、关闭账号的“熔断”机制,有力保证网络赛事的顺利进行,比赛双方可互相派出监督人员。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围棋赛事活动的管理机构需定期组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旨在提升围棋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诚实守信的品质以及对比赛规则的尊重与遵守。

 

第十二条 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制定详细的赛风赛纪教育准入标准,并负责指导其实施过程,确保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棋手入队、入职以及参与比赛等环节的必备审核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围棋协会应重视围棋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设立赛风赛纪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赛风赛纪工作。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参赛队必须高度重视赛风赛纪的管理,加强对本单位赛风赛纪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本单位人员发扬良好的赛风,自觉遵守赛纪,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参赛队、各赛区、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必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围棋规则、竞赛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切实贯彻赛会各项决定,落实赛会各项要求。必须保持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大会组委会有关赛风赛纪精神要有传达、有部署、有措施;对本单位赛风赛纪的相关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对好坏典型要有表扬、有批评;对发生的赛风赛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围棋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比赛各项规定,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好各代表团的形象。严禁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参赛人员的管理、要求和监督,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照围棋规则、竞赛规程、竞赛补充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平竞争、公正竞赛。不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不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不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员正常执法、罢赛或拒绝领奖;

 

(四)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十六条  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二)虚报运动员年龄或冒名顶替参加比赛;

 

(三)怂恿或挑唆他人挑起事端,谩骂、侮辱比赛对手;

 

(四)对观众有不礼貌行为;

 

(五)不服从管理,攻击大会工作人员;

 

(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辱骂、殴打裁判员或干扰裁判员执裁;

 

(七)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八)不服从判罚,故意纠缠拖延比赛时间;

 

(九)在比赛中故意违反体育道德,使自己受益;

 

(十)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

 

(十一)无故弃权、罢赛或拒绝领奖。

 

第十七条  组委会及各办事机构、竞委会工作人员,以及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接受运动队以奖励、酬谢等名义所送的钱物。借各种名义,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执裁不公、失职渎职;

 

(三)仪容不整、言行不端、作风不正,对待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四)执法不严、工作不力,对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姑息迁就、听之任之甚至袒护包庇。

 

第十八  赛风赛纪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为:

 

(一)各代表队领队和教练,对本运动队的教练员、运动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个人名义参赛的运动员对本人的赛风赛纪负责;

 

(二)组委会主任对本赛区的赛风赛纪负总责,对本赛区的裁判长、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裁判长对副裁判长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副裁判长对本赛区分管业务范围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组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赛风赛纪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中国围棋协会主办或参与举办的比赛中(下同),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

 

(二)帮助、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竞赛纪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无故退赛、故意输棋等消极比赛的行为;

 

(四)参与赌棋、假棋等交易,包括推销、中介、策划、下注的行为;

 

(五)闹赛罢赛,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等干扰比赛秩序的行为;

 

(六)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人为操纵比赛,影响比赛公平、公正的行为;

 

(七)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作弊的行为;

 

(八)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九)违反相关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利用社交媒介发泄负面情绪或误导媒体或公众,在赛区或运动员、工作人员驻地摆放或发放非法宣传品的行为;

 

(十)对其他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单位进行恶意投诉、诬告、诽谤、陷害的行为;

 

(十一)对国籍、种族、性别、肤色、宗教、信仰等存在歧视的行为;

 

(十二)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物和毒品的行为;

 

(十三)其他有悖于体育道德、体育宗旨和公平竞赛的行为。

 

如发现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国围棋协会将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一条 围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违规处理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退回奖项、奖金;

 

(四)停赛、取消比赛成绩;

 

(五)取消段位等技术等级;

 

(五)禁止参加与围棋相关的任何比赛、活动;

 

(六)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围棋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七)视情节轻重,可将上述处罚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和《中国围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 围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中国围棋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有关的赛风赛纪违规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对中国围棋协会作出的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围棋协会有关纠纷解决机构提起申诉。相关纠纷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围棋协会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围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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