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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3台核酸检测录入电脑,厦门一男子获刑2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官微
2021-10-05 14:42

新京报快讯 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官微消息,10月4日,同安法院通过在线庭审,对被告人毛某某盗窃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同安首起法院、检察院、被告人三方通过连线方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系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的刑满释放人员。


2021年9月17日,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自2021年9月17日起,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为高风险地区。2021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在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村某核酸检测点,趁无人看管之机,溜进该核酸检测点将放置在桌上用于核酸检测的3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3台笔记本电脑藏匿在一废品收购店。


经鉴定,被盗的3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7285元。


▲毛某某指认现场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村附近被抓获,后带民警找回被盗的3台笔记本电脑。归案后,被告人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缴获的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同安法院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2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某某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秘密窃取防疫设备,应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盗窃的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刘佳妮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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