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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停车场将按1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桩
新京报 记者 裴剑飞 编辑 杨梓铭
2018-08-27 15:49

  新京报快讯(记者裴剑飞)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桩;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交警可对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开展执法。

  每个停车场至少划定1个充电专用泊车位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根据北京市《实施意见》,各区应在2018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同时,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此外,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

  燃油车辆禁止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为了平衡电动汽车充电和燃油车泊车间的矛盾,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提及了两种电动车车位,分别是电动汽车泊位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对于前者,《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对于电动汽车的专用车位,《实施意见》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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