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长林“介绍”1.5亿元国债托管,侵吞千万中介费;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张康)记者昨天从西城检方获悉,中国银河证劵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王长林贪污1100万公款案终审维持原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方还首次披露了案件细节,王长林利用行业潜规则,虚构所谓“中间人”,侵吞千万“中介费”。
要求提高中介费比例
检方指控,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王长林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妻弟于水、林跃辉(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
据介绍,2001年,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鹏有意托管单位的1.5亿元国债。王长林知道后,将该笔业务介绍给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因该部总经理杨某是其老部下,“运作”方便。国债托管完成后,王长林便开始向该营业部经理王某催要中介费。
在商讨中介费比例时,王长林不满王某提出的1%的支付比例,要求至少是3%-4%。王某说,他想到“王长林是公司总部主管财务的上级领导,领导提的要求还是尽量满足为好”,便同意每年按不高于3%的比例支付中介费。王长林又提出“中介费必须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且领取时可以不签署任何手续”。
随后,王长林指使小舅子的朋友林跃辉(另案处理)等二人以“中间人”身份,前往营业部领取中介费,第一次就拿了一百万。至2004年9月,共收中介费1100余万元。林跃辉说,领钱后,他都及时转交给了王长林。
办假质押担保合同
2006年,银河证券公司发现这笔中介费支出,开始核实。检方介绍,王长林怕事情败露,便求林跃辉“这次你一定要帮我这个忙,你可以同来人说自己愿意协助还清全部款项,至于钱我来解决”。
林同意后,收到了王长林先后送来用于还款的现金75万元和200万元。此后,王长林又找来以前的同事——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让其用公司股权同银河证券签署了一份假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此后,王长林便再未交给林某任何钱款用来归还余款。
证据充分 零口供定案
据介绍,王长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至今一直不承认其有贪污公款行为。但承办人介绍,因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法院最终以“零口供”定案。